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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債務糾紛

債務債權 閱讀(3.32W)
離婚法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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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離婚債務糾紛


處理離婚債務糾紛應依照下列法律法規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在不少的離婚案件或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消滅證據、隱瞞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甚至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人為製造“共同債務”,或通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形式,侵害對方的財產權益。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