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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5W)

一、洗錢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洗錢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本罪是行為犯,非數額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為之一,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達到或其結果如何,均屬既遂。

二、洗錢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洗錢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七)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洗錢罪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罪名,在違法犯罪行為當中取得的這些收入都屬於贓款,正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會依法收繳,但通過洗錢這種方式,會給公安機關收繳贓款造成很大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