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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擔保債權轉讓

債務債權 閱讀(1.29W)

股權變更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

股權變更擔保債權轉讓

重組程序:

1、由於歷史原因,上實集團下屬房地產業務佈局分散,存在不同程度的業務重疊和交叉現象,導致產業資源無法全面整合、協同效應無法充分發揮,這種現狀已無法適應上實集團自身戰略發展的需要,削弱了上實集團房地產業務的整體競爭力。

2、因公司控股股東上海上實(集團)有限公司正在研究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項,公司股票按相關規定停牌。2010年7月9日起連續停牌。

3、8月17日公告,上實發展重組方案出爐,上實控股將通過在香港註冊的全資附屬公司上實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上實地產")受讓上海上實(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上海上實")持有的上實發展6.896億股股份,併成為上實發展的控股股東。本次股權轉讓是上海實業有限公司對下屬房地產業務進行整合的第一步。

債權轉讓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釋出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債權轉讓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均有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後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