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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欠債不還的人怎樣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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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欠債不還的人怎樣催款

對欠債不還的人怎樣催款

對於欠錢不還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影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查詢欠錢的人的財產,將他有財產的資訊及時提供給法院的執行庭;

2、在執行過程超過6個月,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執行;

3、你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的民行檢察科反映,要求進行執行監督。

4、不要隨意公佈人家的資訊,因為這可能涉嫌侵犯人家的隱私權,將來可能使你自己很被動;

5、儘量保留她欠你錢的證據,如果沒有的話,儘量讓她給你寫個欠條或者借條,註明借錢用途合法,也就是說不要寫用作賭博之類,可能對你今後維權有利;

6、拿到證據再找她要錢,如果她說沒有,可以和她協商以物抵債;

7、如果數額較大的,對方有沒有償還意圖,想賴賬,你可以考慮民事起訴她。數額巨大的,可以報警,因為她可能涉嫌詐騙。數額少的儘量協商解決,不要傷和氣

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於對欠債不還的人怎樣催款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中有詳細的規定,欠債不還跟賭博欠債是有所區別的,欠債人會受到法律的約束和制裁。對於欠債不還的情況,首先應該協商解決,雙方都不能夠採取強制性措施,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如果協商不下來的話可以講欠款人的財產資訊上交到法院,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