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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官司執行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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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官司執行流程是什麼?

債務官司執行流程是什麼?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並交訴訟費;

(3)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主要有:宣讀法律紀律、開場白、詢問是否迴避、詢問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調查階段(具體包括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問話)、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退庭後核對筆錄、宣判等幾個階段。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在法庭調查階段時比較重要的是質證。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後,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官作出裁決。

(4)執行判決。如敗訴方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勝訴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二、債務起訴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債務人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否則債務人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將承擔敗訴的後果。以下是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權人侵權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關於共同被告的相應證據,如列夫妻另一方為共同被告,應提交婚姻關係證明;股東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的相應證據。

對於債務糾紛的處理,一般是屬於民事糾紛事項,可以由雙方首先根據協商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以根據雙方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