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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僅主張違約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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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僅主張違約金可以嗎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僅主張違約金可以嗎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可以僅主張違約金。《民法典》規定,因金融借款合同產生糾紛的,如果糾紛是一方違約造成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責任有哪些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三、《民法典》中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應怎麼處理

《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後,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時,一方違約造成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簽訂了相關的定做合同有利於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有一方產生了違約行為,則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追究違約人的相關責任,來保護自身權益。如果有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的違約行為當中獲得了利益,則違約方可以抵消相關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