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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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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債務在法律中是針對企業宣佈破產,在進行破產程式的時候,對企業的所有債權人的利益所承擔的債務。因此關於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在《破產法》中是由明確的規定的:在進行破產程式的時候破產費是優先於共同債務的,如果企業能夠一次性償還破產費和共同債務,那就不存在償還順序,但是如果企業不足以償還所有的債務,那麼企業應該先償還破產費用再償還共同債務。

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破產費用的償還順序是:

(一)、企業進行破產程式的時候所需要的訴訟費用;

(二)、對企業的債務進行分配整理的人的費用;

(三)、企業的管理人員仍然在工作的費用。

其次就需要償還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償還的順序為:

(一)、因為企業或者債務人在破產的時候申請與他們簽訂了合同但是還沒有完成的當事人來將合同履行完畢所導致的債務。

(二)、因為企業的財產在破產期間沒有人管理而導致的債務。

(三)、因為債務人得到的利益是違法的,通過這個違法利益得到的債務。

(四)、在破產期間,企業還在繼續執行,所需要向這些保持執行的人支付合理的勞動酬勞以及其他的合法費用從而產生的債務。

(五)、因為企業的管理或者工作人員工作時導致別人人身傷害所導致的債務。

(六)、由於企業的資金導致別人有一定的人身傷害的債務。

在償還了這些債務之後,如果有以下的債務還需要按照順序來進行賠償:

(一)、因為破產,拖欠了為其工作的人員的工作和其他應有的保險賠償。

(二)、企業破產之後除了前面說的欠工作人員的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以及拖欠國家規定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