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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起訴我欠錢不還我該怎麼辦

債務債權 閱讀(1.27W)

一、別人起訴我欠錢不還我該怎麼辦?

別人起訴我欠錢不還我該怎麼辦

被別人起訴後應當蒐集證據,積極應訴答辯。應訴答辯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答辯狀;

2、證據;

3、被告主體資格資料;

4、被告委託律師代為應訴人的,應向代理律師出具授權委託書,並註明是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

二、債務糾紛的答辯狀怎麼寫?

答辯狀由首部、答辯理由、尾部和附項三部分組成。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民事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③寫明答辯事由。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內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三、債務糾紛起訴後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作為債務糾紛中的被告方,如果原告陳述的欠錢不還的情況屬實,收到人民法院的訴訟狀副本以後,正常情況下就應該及時還錢,只要及時還了錢,民事訴訟是可以撤訴的,如果不還錢,甚至在判決書下來後都拒絕執行判決書,就可能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