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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中債權債務轉讓規定

債務債權 閱讀(2.94W)

生活中債權債務存在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很多人來說債權債務轉讓還是比較模糊的概念,這畢竟是法律上的專業術語。那麼債權債務轉讓規定是什麼?我國法律也對其做出了明確地規定,債權債務的轉讓要符合相關的規則才能順利進行,否則轉讓無效。下面由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我國合同法中債權債務轉讓規定

債務轉讓含義

債務轉讓也可以叫做債務轉移,是由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因為債務轉讓行為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債權債務相關法律條例

1、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之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2、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1)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通過學習可以知道不管是債權債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均需要簽訂轉讓協議來規範多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且債務轉讓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才能進行,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債權債務轉讓規定是對民事活動主題的規範,一方面是保證權利義務的行駛,另一方面是規範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