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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清算協議

債務債權 閱讀(3.34W)
債權債務清算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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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債務清算

可以把此情況向法院反映,如果仍要求你單位承擔債務的話,你單位在承擔債務後可以向真正的債務人追償。請參考:廣東高院關於企業法人解散後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清算義務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的登出登記手續時,虛構該企業法人的債權、債務已清結的事實,導致該企業法人被登出的,你單位已承諾該掛靠單位的遺留問題由你單位解決,所以以你單位為被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