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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放高利貸處罰是怎樣的?

債務債權 閱讀(3.09W)

一、公務員放高利貸處罰是怎樣的?

公務員放高利貸處罰是怎樣的?

公務員放高利貸會受到紀律處分。《公務員法》第57條規定,對公務員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對公務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年息36%內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係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

二、民間借貸利益認定標準

第一,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借貸雙方對於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償還或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時,並且在債權人要求還款時,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貸雙方約定了利率標準後又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三,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高利貸的具體標準,是需要根據是否超出了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範圍而定的,對於公務員存在高利貸的行為,也是屬於擾亂了市場經濟的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