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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給別人借高利貸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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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給別人借高利貸的處罰是什麼?

公務員給別人借高利貸的處罰是什麼

依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二、民間放高利貸是合法的嗎?

高利貸屬於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但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

因此,民間借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非法的高利貸借款契約不受法律保護,契約很可能在法庭會被宣告無效。

三、高利貸合同是否有效?

民間借款合同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如果合同是有償的,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約定。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但必須合理,嚴禁高利貸。

高利貸的標準,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處理。生產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生活性借貸的利率。有償的民間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貸時將利息扣除計入本金之內,也不得計算複利,搞利滾利,否則按照實際借貸額計息或將已收取的複利返還借貸人。

合同約定借貸是有償的,但沒有約定利率或約定不明的,依《民法典》的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應當特別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內心意願是訂立有償借款合同,就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利息條款。

當高利貸是超過正常貸款利率的借貸,則高利貸的合同,肯定是無效的,因為其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據有關規定顯示,在發生借貸時,貸款利率如果高出央行同期基準利率,將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因此,在高利貸中,就算是借款人與放款人或機構簽訂了貸款合同,也同樣不受到法律保護,此合同無效。但是,放款人或機構在借款人不還借款時,通常會採取一些手段迫使借款人還款。

有可能該公務員在給別人借高利貸的這個過程當中並沒有從中抽利,只是利用自己是公務員的身份做擔保而已。但是,這樣的行為讓本單位知道了的話,肯定也是不好的,單位有可能會即該公務員警告,記過等這些處罰。雖然高利貸本身不違法,但由高利貸引發的社會惡性案件層出不窮,身為國家公務員就不要做這種出力不討好的事了。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