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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合併後債務債券處理

債務債權 閱讀(6.97K)
分立合併後債務債券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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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與分立需要清算麼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因此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時,不需要進行清算。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協議,以及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再按時通知債權人即可。並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時,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