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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名下沒有東西怎麼辦

債務債權 閱讀(3.02W)

一、欠錢不還名下沒有東西怎麼辦?

欠錢不還名下沒有東西怎麼辦

1、以後可能有還款能力的,債務人應分期償還。

債務人暫時無百法償還欠款,但是債務人通過以後的工作或其他行為能夠慢慢償還欠款。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經雙方協商,雙方無法協商的,可以由法院進度行判決,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重新簽訂分期償還債務的協議書等。

2、失去還款能力的,就債務人現有財產進行償還。

債問務人目前沒有償還債務的可能性,且債務人已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確實不可能再有憑藉其自身努力而增加財答產的可能,那麼法院在執行時只能就債務內人現有的財產進行償還。

3、惡意不還的,債務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為了打擊惡意不還款的債務人,我國專門制定了拒不執容行判決、裁定罪,一旦發現債務人明明有還款能力卻拒不執行的,那麼法院將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其實有些債務人名下並不是沒有可以被執行的資產,而是為了不還錢,已經悄悄的把本人名下的資產轉移給了其他的親屬,像債務人的這種做法,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還是可以起訴的,真正沒有償還能力的就要想其他的方法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