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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債權跨境轉讓

債務債權 閱讀(2.78W)
不良債權跨境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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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顯然,境內外資銀行是否將轉讓行為通知中資銀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跨境轉讓是否完全等同於境內轉讓,也有必要辨析。境內外資銀行可以通過賠償中資銀行因額外佔用外債指標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方式承擔救濟責任;中資銀行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卻是境內外資銀行無法救濟的。

當然,債權人可以賠償債務人可能受到的罰款,卻不能為其消除行政處罰留下的違規記錄。因債權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被動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而無辜接受行政處罰應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