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寫借款協議時注意事項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72W)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不少人在借款的時候,出於對自身利益的保障都會要求寫一份借款協議。那麼在寫借款協議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這些也是很重要的內容,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寫借款協議時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

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可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為具有簽約主體資格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目前我國企業集團公司分公司較多,有一部分是沒有法人資格的,有一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集團公司授權下進行的,所以,確認合同主體資格非常重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首先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而借貸合同簽訂後,合同主體常常發生變化,是把簽訂合同的一方主體列為被告,還是把已經變化的主體列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體列為被告,就成了訴訟方式解決借貸合同糾紛的首要問題。如果不能明確訴訟主體,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訴訟失敗,如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回重審、再審等。

(二)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糾紛。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民法典》規定: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所以,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熟悉、瞭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對合同的填寫應工整規範,不得錯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體應寫全稱,主從合同內容相互對應,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經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明確借款用途。 

借款用來幹什麼需要在借款協議中明確,因為如果債務人將款項用於違法犯罪,債權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還借錢出去的,不僅無法主張債權,還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而司法實踐中對於明知或應當知道的認定是比較困難的。

(四)嚴格借款合同履約規定

1、在現在市場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情況,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本,屬於提前履行合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提前歸還借款實質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為,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應經貸款方同意並附一定的補償金才能提前還款。在實踐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本及支付補償金,貸款方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至於支付補償金的問題,根據中國銀行業“關於加強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借款人提前還本時,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應是一個總體原則,但可根據具體專案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減免。銀行借款合同雖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還款並需支付補償金的條款,在法律上將約束借款人、貸款人嚴格履行借款合同。

2、銀行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違約的責任。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儘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字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

3、其它約定事項。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辯。

本站小編根據實踐經驗整理了在寫借款協議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要是你不知道該如何寫借款協議才是最好的話,建議通過本站網站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這樣能夠避免你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