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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雙方簽訂的借條拍照有效嗎?

債務債權 閱讀(3.08W)

一、對雙方簽訂的借條拍照有效嗎?

對雙方簽訂的借條拍照有效嗎?

對雙方簽訂的借條拍照,屬於照片,照片只能證明債務存在,不具備法律效力,只有在債務人無異議的情況下使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供原物。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影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亦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影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提起民事訴訟時有義務提交借條原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將以此為定案的依據。如果只有借條的影印件,再無其他材料可以印證欠款這一事實,借條影印件就喪失了證據效力,將會承擔敗訴責任。

二、借條的內容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借貸雙方對借條存在異議的,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起訴處理,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的,或者借條丟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拍照的方式來證明債務關係存在,但後期還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