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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3.28W)

法定監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法定監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義務有: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國小、國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二、定義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採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未成年人的監護

精神病人的監護。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這個監護人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是有這個規定的,這個監護人的義務也是有的。所以作為這個監護人的話,我們必須依法肩負起我們的責任,必須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盡到我們作為監護人的義務。如果我們是監護人的話,但是我們沒有做到這些那麼就是犯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