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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權與任意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71W)

一、什麼是任意解除權

任意解除權與任意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時終止。

二、什麼是任意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屬於贈與人,贈與人任意撤銷權是指未經公證的贈與、或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的權利。《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三、民法典中,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

(1) 撤銷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第一是適用於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時候(如請求撤銷因欺詐產生的合同);第二是適用於當事人有權反悔的情形(如撤銷贈與);第三是適用於否定債務人與第三人法律關係的情形(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保全撤銷權)。解除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第一,相對人重大違約的時候;第二,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第三,當事人主觀條件發生變化的時候(如《民法典》規定的任意解除權)

(2)撤銷權適用於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解除權適用於合同(雙方行為)。

(3)撤銷權行使後,被撤銷的法律關係自始消滅;解除權行使後,合同效力原則上自始消滅,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滅。

(4)撤銷權是形成權,宜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5)撤銷權為法定,解除權分為法定和意定兩種。

(6)撤銷權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解除權原則上是單純形成權。

任意解除權與任意撤銷權最大的區別就是主體的不同。任意解除權的主體可以是合同的任意一方,而任意撤銷權是針對贈與合同所說的,主體是贈與人,可以是贈與方任意作出決定的行為。對於任意解除權還需要了解的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後果,行使任意解除權後的賠償已經不適用於之前的違約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