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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債離婚妻子要還麼

債務債權 閱讀(1.93W)
丈夫欠債離婚妻子要還麼

一、丈夫欠債離婚妻子要還麼

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另一方一方是否要一起償還,關鍵要看該筆借款的用途和性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該筆借款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共同認可的債務,沒有疑問的屬於夫妻合同債務,這種型別的債務,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

2、債務是由丈夫或者妻子任何一方對外所籤的債務,另一方之前並不知情,但是,事後另一方對該筆債務進行了簽字或者追認,那麼這筆債務也就變成了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下的夫妻共同債務。

3、丈夫或者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一方的名義對外所負擔的債務,但是,該筆債務的用途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開銷的,理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並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麼這些債務是怎麼來分擔呢。

簡單地說,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

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如果遇到雙方經營開辦個體營業執照的生產機構,也對外負有債務,則這時的債務的分擔就是與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釋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對於夫妻雙方之間的內部關係而言,共同債務可以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判決。法院一般會根據債務的產生、使用的情況綜合判斷夫妻雙方的承擔比例。但是,夫妻雙方之間就共同債務的償還簽訂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內部有效,對外部債權人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