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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借款合同糾紛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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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借款合同糾紛如何賠償?

發生借款合同糾紛如何賠償

借款合同糾紛的賠償標準以合同約定為準,賠償標準不是法定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借款合同糾紛申請仲裁和起訴有哪些區別?

1、管轄的依據不同。

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具有強制性。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由雙方當事人自願約定,具有自主性,且這種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轄的效力,但仲裁協議必須明確約定仲裁事項和仲裁機構。

2、受理範圍不同。

仲裁委員會只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和行政糾紛案件不能仲裁。

3、審理適用的程式不同。

仲裁適用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由當事人選擇仲裁員辦理案件,當事人可以就具體程式進行約定。而訴訟則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4、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仲裁實行不公開原則,案情、開庭、裁決均不公開,除非當事人協議公開。而訴訟則實行公開原則。

5、審級不同。

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讓對方支付賠償金的話需要證明對方有違約行為。如果借款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沒有證據證明合同中約定的賠償金過高或過低的,法院一般也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判決的。因違約造成的借款合同糾紛,賠償金跟違約金是可以同時主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