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連帶之債的概念是怎樣的

債務債權 閱讀(1.51W)

一、連帶之債的概念是怎樣的?

連帶之債的概念是怎樣的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係稱之為連帶債權;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係稱之為連帶債務。

二、連帶之債務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1)個人合夥債務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每一個合夥人對於合夥組織對外所負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清償債務;同理,每一個合夥人對於合夥組織的對外債權都享有連帶債權,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全部清償。

2)合夥型聯營

聯營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獨立的法人資格,各方共同出資另組聯營組織,即合夥組織或者合夥企業,聯營企業盈利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聯營虧損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在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

4)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5)連帶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連帶保證人所負的債務為連帶債務。

6)因當事人約定而產生

連帶之債發生另一個依據,是當事人的約定。在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的情況下,可以產生連帶之債。

三、連帶之債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2)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3)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後,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即行解除;

(4)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由此可見,連帶之債其實也很好理解,因為債務或債權人最起碼有兩位以上。在連帶之債中,類似於多位債務人,都要對其中一位債權人承擔相應的債務清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位債務人還債,這是連帶之債跟按份之債最主要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