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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能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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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能行使撤銷權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說過撤銷權,它是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在什麼情況下能行使撤銷權?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情況下能行使撤銷權

1、欺詐合同。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民法典》將欺詐規定為民事行為無效的原因,而《民法典》則將因欺詐訂立的合同以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為標準而劃分成兩類。

2、乘人之危合同。

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對方訂立對其極為不利的合同。乘人之危的特點在於:一方利用他方的危難處境,而非主動實施脅迫行為;對方的危難處境並非乘人之危者造成的,其社會危害性要小於脅迫。

3、重大誤解合同。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的內容產生了錯誤認識,並作出了與其真實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這種誤解可以是單方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誤解導致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違背其內心的真正的效果意思,與合同的目的相悖,也會使誤解方遭受較大的損失,因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予以變更或撤銷。

二、能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對撤銷權的消滅未作規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權事由後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該條規定了撤銷權消滅的兩個事由,即除斥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撤銷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是附屬於債權的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法律對之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當然,債權人實際行使撤銷權的,也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則的話就無權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