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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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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民間借貸的興起,它一方面使人們手中的閒置資金有了好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面緩解了個人創業者、中小企業面臨貸款困難的局面。但它並不總是合法有效的,有時候也會遇到無效的情形。哪些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呢,也就是說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有哪些呢?請看下面的文章。

哪些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

一、哪些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

(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一般規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合同才會導致無效,而違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強制性規範的,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無效。該種情形主要表現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當事人變相經營金融業務,從而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強行規定而無效,如: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借貸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五)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借貸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主體的構成大體上有兩種,即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

1、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中,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蔘加其中,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缺乏社會生活經驗或因精神問題,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並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的資格,因而不能成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主體,他們所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民間借貸活動,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2、對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相互借款問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為依據。從現行司法解釋規定來看,自然人作為出借方的,國家對此限制較少,除非屬於企業非法集資行為。但是,企業作為借款人時,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有嚴格的限制,即使企業完全自願對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國家的限制,否則為無效。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其限制主要體現在:

(1)企業作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時,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籌集資金,用於發展生產經營,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等;

(2)企業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額的、臨時的,且用於自己生產經營的,而不能向社會公眾集資,更不能將借取的款項以營利為目的又借出,進行變相存貸活動;

(3)企業將款借給自然人,也只是個別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無息的,如本企業職工生病、遇到天災人禍,家庭生活困難、購買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積地、經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許以收取利息為目的向社會公眾出借。

二、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規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二)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六)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七)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真正需要進行借款的人,一般都不希望出現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況。其實,只要借款雙方依法行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您對您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不放心,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債權債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