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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的物件範圍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1.94W)

貪汙罪,是指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那麼貪汙罪的物件範圍有哪些呢?債權能成為貪汙罪的物件嗎?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貪汙罪的物件範圍有哪些

一、貪汙罪的物件範圍是什麼

貪汙罪的犯罪物件是公共財物。我國傳統刑法理論認為,貪汙罪的物件只能是公共財物,否則不成立貪汙罪。一些高校刑法學教科書也將犯罪物件是否屬於公共財物,視為區分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的關鍵之一。

按照傳統觀點,再結合刑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貪汙罪的物件應當包括這麼幾種:

(1)國有財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4)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

公共財物作為貪汙罪的物件,是一條通則。但通則以外尚有例外規則,也有非公共財物作為貪汙罪的物件。例如,國家工作人員被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貪汙犯罪活動,則貪汙犯罪物件可以包括公共財物以外的其他財物。

二、債權能成為貪汙罪的物件嗎

針對債權而涉嫌貪汙罪的,主要表現在國有公司、企業轉制過程中,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公司、企業的對外債權狀況予以隱瞞,不納人國有資產評估,將債權予以控制,待後將債權轉化成所有權的情況。

對於“債權可否成為貪汙罪的物件”,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

1、否定說,認為貪汙罪的物件不包括債權,理由是:

(1)債權在民法的角度屬於請求權,由於債權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故不能等同於所有權。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只將“公共財物”規定為貪汙罪的物件,而沒有規定債權,“財物”也不可能解釋到包括“債權”的地步。

2、肯定說,認為債權可以成為貪汙罪的物件,理由是:

(1)債權雖然是一種請求權,但在債權實現後,隱瞞債權的行為人實際上就取得了財產權。

(2)國有公司、企業轉制過程中國有資產評估的物件不僅包括公司、企業的貨幣(資金)、實物、工業產權,還包括債權;如果不把債權作為貪汙罪的物件看待,對保護國有財產是不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