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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抗辯權包括哪幾種?

債務債權 閱讀(2.98W)

買賣雙方簽署合同後,就應該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合同當事人也享有各項權利,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中就包括抗辯權。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民事權利,當合同一方提出無理要求時,對方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那麼民法典抗辯權包括哪幾種?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做個瞭解。

合同法抗辯權包括哪幾種?

一、民法典抗辯權包括哪幾種?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抗辯權方面的規定,抗辯權大體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等。每種抗辯權成立的條件都有所不同,其中拿常見的不安抗辯權來講,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發現對方存在合同履行困難,違約的情況時,可以提出抗辯,並中止履行合同。這種抗辯權是暫時的,當對方提供擔保之後,合同可以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