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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寫清楚利率的借條怎麼計算利息

債務債權 閱讀(2.92W)

大多數的民間借貸其實都是屬於有償借貸,也就是說當事人實際就借錢約定了相應的利息,而債務人在償還借款的時候,除了要支付本金外,同時還要按照約定支付利息才行。不過有些時候可能當事人沒有寫清楚利率,那此時該如何計算利息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沒寫清楚利率的借條怎麼計算利息

一、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也就是說,不超過24%的利息均受保護;超過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債務,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再要;超過36%的部分一律不保護。

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此外,這一部分還對逾期利率、自願給付利息以及複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二、沒寫清楚利率的借條怎麼計算利息

原告李某於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30000元,並從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清之日止。庭審中,原告李某提供被告劉某出具的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李某人民幣130000元(一年內不計息)今借人劉某 2014年3月18日”,原告陳述自己實際出借本金為10萬元,另外的3萬元是雙方約定的一年利息,系被告劉某自願先行寫入借條中。

具體分析如下:被告劉某雖未到庭應訴,但法院仍應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來予以審理案件,不能因被告未到庭就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原告庭審中陳述實際出借金額為10萬元,相對於借款本金13萬元來講,這屬於對其不利的自認,法院由此予以認定借款本金為10萬元,另3萬元為約定利息,即認定利息利率為24%。如果釋明後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張逾期利息,等於原告承認本金10萬元是對其更有利的自認了,何況這不是法律關係及法律性質上的釋明,而是教原告如何更有利的計算利息。相對於原告的陳述來說,借條是書證,書證的證明力大於當事人的陳述,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被告未到庭情況下,當事人陳述不能推翻書證。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借條或者借款協議當中,雖然當事人約定是屬於有償借貸,但實際沒有約定清楚利率的話,這個時候一般是按照無償借貸進行處理的,那麼也就不會存在計算利息的問題了。即使有相關的約定,如果發現約定的利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會變成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