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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清查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9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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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清查是什麼?

在實務中,法院為了確認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往往會採取對債權債務進行清查的措施。但是,不少當事人都不瞭解債權債務的清查是什麼,也不知道具體如何操作。為了解決您的疑問,本站小編特意為您蒐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債權債務清查的途徑

選擇正確途徑是企業債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企業經濟交往產生的債權糾紛,應當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合法方式處理。但長期來,有一些企業樂意私下通過“討債公司”、“收數公司”等去追討債務。實際上,這種做法不但難以奏效,反而常常會給委託人帶來風險。原因主要有兩個:

(1)各類“討債公司”均屬非法機構,公安部和國家工商總局早已釋出《關於禁止開辦“討債公司”的通知》、《關於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等檔案,明令取締“討債公司”,當事人委託其辦事毫無保障。

(2)各類“討債公司”常常採取不合法的手段進行討債,除恐嚇、威脅、盯梢、跟蹤、拘禁等以外,有時還使用一些暴力犯罪行為,委託人很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總之,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開辦“追債公司”,也禁止一切採取恐嚇、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討債行為。實踐證明,非法討債並非債權人的明智選擇,企業清理債權只有選擇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才是最有保障的。

二、債權債務清查的時效

時效是決定企業債權是否受法律保護的關鍵。法律設定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同時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債權人必須在訴訟時效內維權。否則一旦超過時效,將意味著債權人喪失勝訴權。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海商法》等規定,普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4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宣告、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水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索賠等幾種糾紛的訴訟時效為1年。

一般來講,像國內企業之間在經濟交往中所形成的債權債務糾紛,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只要在2年內提起仲裁或訴訟,可得到法律的保護。但由於訴訟時效,特別是涉及到時效起算、時效中斷和時效中止的問題理論和實務都較複雜,很多企業無法正確把握導致債權超過時效無法受保護,這種例子近年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筆者認為,對於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到期或臨近到期的債權,都應當儘早進入司法程式。其意義主要有兩個:

(1)越早進入法律程式,越能夠避免因超過時效而敗訴的問題;

(2)越早進入法律程式,勝訴後執行到債務人財產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訴訟時效不僅僅是督促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消極作用,它對當事人實現債權也是有現實積極意義的,企業應當充分重視。

三、債權債務清查的管轄

對於當事人而言,確定管轄是展開維權行動的第一步。選擇管轄法院錯誤,通常不會被立案受理;即使受理,對方也可以提出管轄異議而移送案件,結果是浪費了時間金錢。因此,在法律許可情況下明智選擇管轄法院,不僅便於訴訟,而且利於取得訴訟效果,可避免異地訴訟帶有的長途跋涉、地方保護等不利因素。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管轄主要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等幾種。實踐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地域管轄,即哪裡法院享有管轄權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合同糾紛案件如果沒有約定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約定管轄地的(約定範圍僅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中),按照約定處理。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且分別立案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審理。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且無法協調的,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對於不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收案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和申訴。至於級別管轄,主要是根據案件標的金額大小確定第一審案件由哪一級別法院受理。而專屬管轄,則主要是指鐵路法院、海事法院等對專屬案件行使管轄權。企業如何才能確定最佳的管轄法院,實踐操作中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應當結合案由、合同條款、履行情況以及各地訴訟利弊等因素進行具體分析。筆者認為,選擇哪個地方的法院起訴,首先要符合法律規定,其次應儘量避免異地訴訟,再次是一審最好放到級別較高的法院處理。需強調的是,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則應當提交仲裁機構管轄,法院無權受理。

四、債權債務清查的主體

主體選擇不僅關係到能否順利立案的程式問題,而且直接影響到實體處理的結果。實踐中,常出現原告或被告主體不適格而無法進入司法程式,或者立案審理後因為“告錯人”而被駁回的案例。一般而言,債權單位作為主訴的案件,直接以債務人作為被告是沒有問題的。如果被告是非法人組織,應當將其能夠獨立承擔責任法律主體列為共同被告。此外,對於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分析考慮列為被告或第三人。筆者認為,如何正確確定訴訟主體,對企業清理債權十分重要,既要避免“告錯人”,也要防止因漏列主體而致權利無法得到充分救濟。實踐中,並非所有案件的被告都可輕易確定,尤其是涉及到掛靠、擔保、合併、分立、解散、登出、撤銷、破產、清算、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案情複雜、存在多種法律關係的糾紛,企業更應當謹慎處置主體問題,爭取最大限度實現債權。

五、債權債務清查的請求

訴訟請求是實體權利的具體主張,直接關係到債權保障程度。訴訟請求不當會給債權人自己造成損失,如果請求過高,不但得不到法院支援且需承擔相應訴訟費;如果請求過低,法院一般又認為屬於當事人基於自身權利處分而不加干預;如果過了舉證期限變更、增加請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允許。因此,正確確定訴訟請求,對於企業實現債權有著積極意義。

一般而言,合同債權訴訟請求的範圍包括債權本金、違約賠償金、仲裁費、訴訟費(包括受理費、保全費、公證費、鑑定費等)等幾項。實踐中,對於違約金處理較易產生爭議,此略作分析。違約金分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約定具體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只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只要約定的違約金不違法,當事人請求給付的法院一般會支援。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或過高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對方予以賠償。譬如逾期付款違約金為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按照該規定,在雙方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時,當事人可以要求從起訴之日起至清付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目前,本地法院對於逾期付款違約金多計算到判決確定付清欠款之日。

六、債權債務清查的證據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眾所周知,證據對於當事人贏得官司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如何舉證很多當事人卻不懂。筆者認為,當事人在證據問題上主要把握兩點:一是舉證責任,二是舉證期限。

(1)關於舉證責任,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一般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不同型別的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不盡同,以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案件為例,債權人需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購銷協議(買賣合同)、訂貨單、送貨單、收貨單、催款通知、對帳單、結算票據、還款計劃、電報傳真、證人證言、談話錄音等。除此外,像可能滅火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像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應當強調的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必須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才具備證明力。如果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主張的(即通常所說的“舉證不能”),須承擔不利後果。實踐中那些“有理打輸官司”的例子,原因就是當事人缺乏證據意識,平常沒有注意收集和儲存證據,最後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吃敗訴的。

(2)關於舉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因此,當事人的主張要得到法院支援,還應當確保己方證據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對於超出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除了被認定為“新證據”的之外,法院一般不予採納,不能發揮證據作用。實踐中,證據舉證期限一般由法院在《舉證通知書》中指定,當事人務必要仔細閱讀並加以重視,對於舉證期限確實不足的,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總之,案件的事實依賴於證據證明,能否取得勝訴可以說在於證據。因此,證據問題對企業清理債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七、債權債務清查的保全

俗話說:“贏了官司輸了錢。”這主要是指債權人打官司雖然取得了勝訴,但債權卻無法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類似的個案,固然有一部分是債務人沒有財產執行引起的,也有一部分是由於債權人缺乏風險意識,沒有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給債務人趁機轉移財產或者被其他債權人搶先取得受償造成的。筆者認為,企業清理債權時一定要重視訴訟保全,債務人有財產的一定要做好財產保全。所謂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對債務人財產或與案件有關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行為。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企業申請財產保全時要注意幾點:

(1)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物件限於債務人的不動產、銀行存款、車輛船舶、股票證券、股權股息、商標專利和著作權等,案外人的財產不得保全;

(2)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

(4)申請保全銀行存款、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期限一次不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一次不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一次不超過2年,保全期限屆滿前應當向法院辦理手續,才能相應延長。財產保全有著極大作用,它不但可以固定債務人的財產,為日後執行提供物質基礎,可節省執行時間提高執行效率,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訴訟保全的財物中直接、優先受償(除了採取破產、參與分配程式的以外)。此外,訴訟保全還可以造成債務人心理壓力,使債權人在訴訟中佔據有利地位。因此,訴訟保全對於企業有效清理、實現債權有著不可忽略的作用。

八、債權債務清查的執行

執行是企業債權清理的最後一項工作,也是將債權轉化為現實財產的最重要過程。對於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以及公證機關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如果債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債權人在其生效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企業在執行程式中應注意幾點:

(1)應當在申請執行期限內提出申請,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請執行期限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期限為6個月。越早申請執行,債權受償的機會越大;如果逾期申請執行,法院將不予執行。

(2)應當收集、提供或申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的證據或線索,具體包括通過房產國土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專利商標著作權管理部門、車輛船舶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工作單位、住所地村(居)委會等進行調查。如果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中止執行;執行中止後,如果發現債務人新的財產證據或線索,債權人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綜上所述,債權債務的清查是對於當事人的資信進行調查的活動,涉及的方面比較多也比較複雜。一般來說,對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進行清查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助(如工商部門、銀行等),所以,個體公民是不能進行債權債務清查的。普通的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起申請,在法院通過後再進行債權債務的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