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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債務人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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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債務人的程式是什麼?

起訴債務人的程式是什麼?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7.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如果對方不上訴,判決在15日後生效。如果對方不履行還款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民法典中債務人被起訴的處理方式

民法典對債務人被起訴怎麼處理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被起訴的,債務人可以進行答辯,或者委託律師代理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委託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一百二十五條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債權債務產生時需要保留一定的協議和隨時跟進的思維。當出行債務人不償還時,可以尋找法律的手段進行維權,收集到完成的證據將資料和證據按照要求整理並且交到法院,在訴訟期內,法院稽核完成資料將會安排開庭,這裡需要著重關注訴訟有效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