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錢不還的人失蹤了怎麼辦?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3、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二、債務人無力償還怎麼辦?
債務人無力償還的情況分為3種:
1、暫時無力償還:對於暫時無力償還的,可協商延期或者分期償還。
2、有能力卻不償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永久無力償還的:如果借款人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
三、債務人轉移財產應該怎麼辦?
(一)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如果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這裡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二)債權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司法實踐中有很多債務人所謂的失蹤就是故意躲著債權人不見,實際上越是遇到這種情況,債權人越應該收集相關的證據,做好起訴的準備,如果債務人一直躲著不見,債權人也拖著不處理的話,超過了訴訟時效對債權人就很不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