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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只約定違約金判決是什麼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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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借款合同只約定違約金判決是什麼樣子的?

借款合同只約定違約金判決是什麼樣子的?

要是違約金的約定是合理的就應該按照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做出相應的判決。依照《民法典》總則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民法典》總則並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範圍作出限制。在《民法典》分則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規定部分,特別是第二百零七條所規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沒有排除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而且違約金條款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當事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或罰息和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由此見得,違約金和利息(罰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並行不矛盾的。違約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

二、 借款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銀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銀行一方依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及規章製作的格式合同,少有違約金條款的約定。在審判實踐中違約金條款多見於民間借貸合同中,有的約定違約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幾倍。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當事人提出調整請求,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違約金。至於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的調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職權調整?從上述分析看罰息區別於違約金,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罰息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現行法律規定超過部分無效。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作為當事人救濟的一種方式,法院仍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宜依職權進行干預。當然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承擔高額違約金的借款人行使釋明權,由其對自身利益進行判斷後決定是否提出違約金的調整請求。

借款合同違約了,並且借款合同當中只約定了違約金,只要違約金的約定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就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按照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判決。借款合同違約金過高的時候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降低。過低的時候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