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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債權轉讓

債務債權 閱讀(1.25W)
第三人代為履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務轉讓和第三人代為履約

1、債務轉移的定義

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諾,是指債權人的一項合同。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讓給第三方。債務轉移必須由三方商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4,85和86條規定了債務轉移的特點,即:

合同標的發生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履行約定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申請賠償責任,但不可以向原債務人申請民事責任。

2、第三人履行的定義

第三人履行債務,又稱履行責任,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同意債務人,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未更換債務人身份的,債權人不得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對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也應當承擔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了第三人代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徵,即:

第三方表示,應當取代債務人或與債務人達成協議,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

第三人是合同的主體,而不是合同的一方

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不履行約定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