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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可以作為起訴依據嗎

債務債權 閱讀(3.01W)

一、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可以作為起訴依據嗎

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可以作為起訴依據嗎

如果債權債務的轉讓符合法律規定,那三方簽訂的轉讓協議就是有效的,債務轉讓三方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應當考慮以下情況:

(一)《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也就是說,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債務轉讓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

債務是可進行債務轉讓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約定債務轉讓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之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符合生效條件即有效。

(二)債務人是否在合理期間作出不願接受債務轉讓的意思表示

從制度安排來說,債務免除的性質屬於契約,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送達債務人時,發生債的消滅,但被通知的債務人在合理期間不願接收該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債務轉讓的原因行為

在債權人與第三人直接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的情況下,債務人實際上被架空,當事人通過債務轉移的形式,將賭債、高利貸等非法利益合法化,因此,法院對債務轉讓的原因行為進行實質審查確屬必要。

二、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的內容

(一)進行債務轉讓的時候,我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二)進行債務轉讓的時候,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1、在債務轉讓中,合同義務全部轉讓

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在債務轉讓中,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在債務轉讓中,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債務轉讓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三、債務轉讓的條件

(一)債務轉讓的條件包括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的同意;

(二)債務轉讓的條件包括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

(三)債務轉讓的條件包括債務人、第三人及承擔人三方共同或分別達成債務轉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