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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一人處理時合同是否會繼續

債務債權 閱讀(2.57W)

(一)、混同原因

債權債務一人處理時合同是否會繼續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2、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合同後,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

(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合同後,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二)、債權債務一人處理時合同是否繼續

合同關係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

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混同,債權也不發生消滅。另外,在法律另有規定時,混同也不發生消滅債的效力。例如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兌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未到期前依背書轉讓的,票據上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於一人的,票據仍可流通,所以票據所示之債仍不消滅。

(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情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都對債權債務一人處理的相關內容有了基本的瞭解。綜上所述,本於權利與義務的相對原則,同理債權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將會失去意義。所以債權債務一人處理時合同是否會繼續?答案是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時候,債權債務的合同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那麼合同就不會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