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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貸款無力償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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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貸款無力償還怎麼辦?

欠貸款無力償還怎麼辦?

欠貸款無力償還的,可以與債權人進行協商,約定還款的期限。如果是法院的執行款,暫時無力償還的,可以申請進行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約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債權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償還。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民法典》對於借款還款的規定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欠貸款無力償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的,特別是無力償還的相關認定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是涉及到具備償還能力而不還款的,那麼可以由司法機關來申請強制執行處理,具體情況也可以由雙方協商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