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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範圍?

債務債權 閱讀(1.29W)

連帶責任屬於民事責任的一種,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但是,還是有很多人不瞭解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範圍有哪些。下面由小編來為大家淺析一下,請您仔細閱讀。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範圍?

一、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範圍

具體來講,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合夥(包括合夥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後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三)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想必大家在閱讀完以上小編總結的這篇文章後,對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範圍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可以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對其他的法律問題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