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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介入債務債券處理糾紛

債務債權 閱讀(3.16W)
第三者介入債務債券處理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第三者介入”的定義&nbsp

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所謂的“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性關係,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與之成為合法配偶的行為。

這表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種具有特定主體、特定主觀故意和特定客觀後果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未婚者;但是,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者。如果介入他人戀愛中或與他人未婚同居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第三者”。

 2、主觀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為一定要有故意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係和希望與之一方成為合法配偶的目的。賣淫嫖娼、一般的通姦行為,由於沒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係的目的,沒有希望與之一方成為合法配偶的目的,也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3、客觀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第三者”實施了在上述的目的的支配下的性行為。只是在內心希望與之一方成為合法配偶的,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歸納出“第三者介入”的法律特徵:

 1、第三者介入必須是與有配偶的人發生行為; 

2、第三者介入的目的是希望與合法配偶一方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