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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概括承受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債務債權 閱讀(2.18W)

民法規定了非常多的內容, 民法中有一個內容是比較常見的,就是概括承受,這個內容大家應該都沒有了解過,在閱讀這個詞語是也覺得很拗口,因為沒有經常在生活中出現,但是卻經常出現在一些債權債務關係中,比如合同概括承受。將債權債務全部或者是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

約定概括承受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約定概括承受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合同概括承受

合同概括承受,是指合同方主體將債權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於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這些情權債務的法律行為。合同概括承受一般是基於當事人與他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有時也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一方當事人依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並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於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制度。合同承受一般是基於當事人與他人之間的合同而發生,有時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例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這就是說,當買賣租賃物時,基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受人除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外,還承受該租賃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賃合同關係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此種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並非基於當事人的意志,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屬於法定轉移。

二、債的概括承受

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併移轉於第三人。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稱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稱作法定概括承受。

例如,《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的概括承受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發生,稱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業兼併行為。

相關情形編輯債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合同承受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轉給該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由該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合同承受既轉讓合同權利,又轉讓合同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發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

企業合併企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企業合併後,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移轉,屬於法定移轉,因而勿須徵得相對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發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於合併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並且,債權的權利、抗辯和債務的從義務、抗辯權一併移轉。概括承受是給予法律規定,或者是雙方約定等情形而發生的,將債權債務全部或者是部分的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對這些權利義務進行概括承受,經常發生在一些合同當中,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的內容,應該多瞭解這方面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