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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被告如何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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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被告如何應訴

民間借貸被告如何抗辯?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實行要收到法院的起訴書後,可以在答辯權內提供答辯狀,為自己進行辯護,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1、被告抗辯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係。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2、被告抗辯已償還借款,即請求權曾經發生但因清償而消滅。被告應對其主張的還款事實予以證明,在被告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還款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3、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4、被告抗辯原告的資金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在被告完成舉證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如因被告抗辯致要件事實真偽不明,原告未完成進一步的舉證義務,則需承擔相應的敗訴後果。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辯,包括抗辯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違法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