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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行為含義說明了已侵害了他人身體嗎?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03W)

一、故意傷害行為含義說明了已侵害了他人身體嗎?

故意傷害行為含義說明了已侵害了他人身體嗎?

故意傷害的行為已代表著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必須當事人實施了傷害行為。

根據《刑法》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二、故意傷害罪的訴訟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1、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2、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傷害就是屬於利用非法的目的而故意作傷害他人的行為,對於此行為必須要表現在故意的上面才會被認定,因而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所以,只要構成犯罪的,那麼就應該要承擔起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