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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費欠條是否有法律效力

債務債權 閱讀(2.34W)

一、分手費欠條是否有法律效力

分手費欠條是否有法律效力

分手費欠條、青春損失費欠條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處理該類案件的難點在於對其效力的認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因為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應支援當事人的訴求;也有觀點認為,既然當事人出於自願簽訂該欠條,應當認定該欠條的效力。

欠條不一定是借貸關係的體現。民事交往中,欠條往往是民事借貸中惟一的憑證,至於欠條背後的原因,可能是借貸,也可能是其他各種法律關係。欠條並不代表其背後的法律關係,更不能將欠條直接與借貸關係聯絡起來。因此在當事人依據欠條起訴對方的情況下,直接往借貸關係上掛靠有可能是錯誤的,以不存在借貸關係駁回當事人的訴求也有可能是錯誤的,除去借貸關係外,產生欠條的情況不勝列舉。

青春並非一種合法權益。青春並非一種法律上的權益,青春的內涵與外延並不明確,所謂青春不需要他人負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會隨著時間流逝消失;另一方面,如果補償,其範圍也很難確定;如果在法律中確立青春為權益,進而承認青春損失,也違揹人倫道德與公序良俗。因此,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或青春損失費,不應當予以支援。

雖然否認青春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權益予以保護,但在當事人因為情感問題而遭受挫折時,當事人會因此受到感情傷害。如果另一當事人內疚,自願給付對方一定的補償撫慰,法律也不應持否定意見。

二、分手後,之前所送財物能否要回嗎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宣告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卹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