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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條有流水7年了還可以起訴嘛?

債務債權 閱讀(8.24K)

一、有借條有流水7年了還可以起訴嘛?

有借條有流水7年了還可以起訴嘛?

可以起訴,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即便借條已經過期,但是依然擁有去法院起訴的權利,只不過如果對方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就喪失了勝訴權。而且要明確,所謂的過期是指超過約定的還款期限,如果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那麼只要債權人沒有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或者債務人沒有拒絕履行,都視為債權未受侵害,此時訴訟時效不起算。也就是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起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最長應在20年保護期限內行使權利。但是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並過期五年的情況下,如果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下,對方是可以訴訟時效已過來抗辯的,此時再去法院起訴,則會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無法保障利益。

二、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借條的訴訟時效規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但對於已經過訴訟時效的借條,顯然是難以勝訴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在調查後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