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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債務人突然死亡怎麼辦

債務債權 閱讀(2.63W)
訴訟中債務人突然死亡怎麼辦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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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訴訟中債務人死亡了還能代位嗎

還是可以代位訴訟的。當然,首先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先行中止該案訴訟,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如果債務人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該案終結。如果債務人有繼承人並且繼承人表明願意參加訴訟的,則該案恢復審理,繼承人作為被告參與到案件審理中,並且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自願償還不在限制之內。)司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第一百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