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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誰分擔?

債務債權 閱讀(9.62K)

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是因為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後者無償轉讓財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從知道撤銷事由一日起一年內行使。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誰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另附:

一、正確認識撤銷權的性質和特點,是正確行使撤銷權的第一步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或撤銷訴權,它必須通過訴訟來實現。由於債權人在此請求法院撤銷的是債務人和他人之間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會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作為債的效力的擴張,有以下特點:

1、撤銷權是一項實體權利,它的要件、行使效果及行使期間等均由民事實體法予以規定,我國目前有關撤銷權的規定,只見於《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

2、撤銷權是附屬於債權的專屬於債權人的一項權利,撤銷權不能單獨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債權消滅撤銷權也消滅,債權轉移撤銷權也隨之一同轉移。

3、撤銷權既是形成權也是請求權,因為,撤銷權以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行為為內容,撤銷權行使的結果,使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行為歸於無效,債務人在該財產上的地位得以回覆,故其具有形成權的性質,同時,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其請求權還具有返還利益的性質,故撤銷權也具有請求權的性質。

二、正確理解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是決定撤銷權案件能否勝訴的關鍵

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和法學理論,撤銷權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客觀和主觀兩方面的要件:

客觀方面的要件如下:

1、有債務人須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債權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債務人上述行為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發生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指買賣、借貸、贈與、免除等,非法律行為要求是適法行為,如:催告、抵銷、訴訟上的和解等,只要適合作撤銷的標的,均包括在內,象以上案例一中,鄭氏姐弟的房屋買賣行為就是法律行為,房款抵借款行為就是適法行為,均可作為撤銷的標的。

2、債務人的行為須以財產為標的,即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才能適用撤銷權,因為,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與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另外,撤銷權的目的在於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不在於使其增加,故債務人拒絕受領利益或者拒絕對其有利的合同機會,債權人不得請求撤銷。象以上案例二中,馬某與李乙之間汽車抵債的行為就是以財產為標的的。

3、債務人的行為須於債權發生後有效成立並繼續存在,即債權發生在前,債務人實施《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行為在後,這一要件雖在法條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如不作這樣的理解,則撤銷權便無法行使,而且,會無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變成無限制,因為如債務人的行為在債權發生前已存在,就很難斷定債務人有危害債權的意圖,故不得作為撤銷權的標的,債務人的行為不成立、不發生效力或者嗣後失去效力的,債權人也就無撤銷的可能或必要。象以上案例一中,鄭氏姐弟的“買賣”和抵償行為均發生在1999年2月25日以後,而五原告的債權均發生在1998年底以前,且由於鄭某釵在執行異議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已是鄭某釵的名字,導致執行中止,本案也只有通過行使撤銷權,才能使債務人的財產恢復到原來的狀態。而鄭某釵在庭審中提出一個觀點:她與其弟的房屋買賣行為即寫賣契的時間在1999年2月25 日,而黃、姜等人的起訴和申請執行在1999年5月後,故“買賣”和抵償行為在先,她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這一要件是指債權發生的時間而非債權人行使訴權的時間。

4、債務人的行為須害及債權,即因債務人的行為致債權不能得到滿足。債務人積極減少財產(如:讓與所有權、在自己的財產之上設定他物權、讓與債權、免除他人債務等)或消極地增加債務(如:債務承擔、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一個債權人增設抵押權、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等),使自己陷於資力不足,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或者發生清償困難,且此種狀態持續到撤銷權行使時仍然存在的即可認定為害及債權。象以上案例一中,如鄭氏姐弟之間不存在55萬元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買賣”就是無償的,抵償就是虛假的,其行為當然害及其他人的債權,如鄭氏姐弟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其抵償也是害及其他人的債權的。象以上案例二中,馬某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銀行和將汽車抵償給李乙的行為,必然會導致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不能清償,既害及債權。

由此我們可以確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涉及第三人且第三人有過錯的,則第三人也要適當分擔費用。而這裡提及的費用除了訴訟費用外,還包括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如果大家還有關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相關法律問題需要了解,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