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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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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第一,用益物權是一種他物權。即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權。

第二,用益物權是一種不動產物權。即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僅限於不動產。動產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權。對於動產的使用可以通過借用合同或者借貸合同來進行。

第三,用益物權是以使用和收益為內容的限制物權。即用益物權人只能就其標的物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為相應的處分。當然用益物權人無權處分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並不代表著他不能處分用益物權本身,比如用益物權人可以依法將該用益物權轉讓給他人,但其不能將該用益物權的標的物轉讓給他人,因為將該標的物轉讓給他人意味著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這必須以轉讓人對該標的物享有所有權為前提,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

第四,用益物權是獨立物權。雖然用益物權雖然以所有權的存在為前提,但其一經設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獨立性。也就是說,用益物權一旦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設立,用益物權人便能獨立地享有對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權,除了能有效地對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對抗標的物的所有人對其權利行使的干涉。

二、《民法典》對於用益特權的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四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二十七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百二十九條 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有關用益物權的具體法律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用益特權形成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對於不同的用益特權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