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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土地債權可以轉讓嗎?

債務債權 閱讀(1.44W)

一、無證土地債權可以轉讓嗎?

無證土地債權可以轉讓嗎?

無證土地債權是不可以轉讓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行為。我國實行嚴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民法典》對於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對於無證土地債權的轉讓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轉讓債權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