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私自加條款有效嗎?
借條如果自行改變內容,且影響了原來的債務債權關係,或者改變原來訂立時的條件,是無效的。
但是如果簽訂雙方當事人認可,則有效。
譬如:雙方在增加內容上簽名捺印。
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公平自願的一個表示,如果只有一方的表示,則效力待定。
二、有法律效力的借條應當具備如下的內容:
(一)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的全名。
(二)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者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五)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以及付款方式。
(六)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者親筆書寫的簽字。
在書寫借條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實姓名,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財產等個人情況。在借條右下角由借款人親自署上真名。簽名等於確認借條上陳述的內容,沒有簽名,就等於沒有確認,若借款人事後不認可,沒有簽名或簽了假名很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借條最好能約定好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事項;借條必須能清楚記述借貸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借款人和債權人就借款事宜訂立借條時,借條中的內容和條件應當由雙方共同協商後確定,例如借款利率、還款日期等都應當由雙方商定確定。如果其中一方修改了借條中的內容導致借條意思改變了,那麼應當認定為無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