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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答辯狀法律知識解讀

債務債權 閱讀(1.64W)

首先,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在代位權制度中,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係。三方當事人分別是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或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以下統稱為次債務人)。兩個法律關係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代位權具有如下主要特點:第一、債權人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債權人代位權是直接依據法律而生的權利,無論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債權人都當然享有該權利。第二、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不同於代理權。第三、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因而債權人的債權對次債務人產生了拘束力。

債權人代位權答辯狀法律知識解讀

其次,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1、債務人須有合法債權存在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合法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既包括合同、 侵權行為所生 之債權,也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所生之債權。 如果債務人對他人不享有債權, 或權利為 非法,則債權人無代位權可言。但根據《合同法》和司法解釋,債務人的債權作為代位權標 的有所限制: (1)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基於撫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 承關係產生的權利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 償請求權等,這些具有人身關係、身份關係的權利,必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而不能由債權 人代位行使。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必須具有金錢給付內容。非金錢債權如土 地承包、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請求權等,不能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3)債務人的債權 必須已屆履行期。對未到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所謂怠於行使, 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 應當行使是指次債務人 不及時行使權利, 其權利有消滅或喪失的可能。 如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受償權因不申 報破產債權而喪失。 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權利。 如果存在某種足以影響債 務人行使權利的無法排除的障礙, 則屬於不能夠行使。 衡量是否怠於行使, 以債務人是否對 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為標準。 只要債務人沒有提起訴訟或仲裁, 就應認定為怠於行使權利,債權人即可行使代位權,至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出於何種動機在所不問。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所謂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結果, 致使其對債權人所負 債務的履行構成遲延, 債權人的債權未能清償。 如果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對債權人的利益沒 有任何影響, 則債權人自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 對於無期限或者期限不確定的債權, 須經催 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債權人方可行使代位權。

再次,關於代位權的行使, 主要涉及程式方面的問題。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以免導致訴訟失敗。 1、債權人是代位權的行使主體 代位權是債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 只能由債權人行使。 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 律規定的條件下, 均可以獨立行使代位權。 在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 多個債權人既可以分 別對不同的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也可以對同一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在後一種情況下, 法 院可以合併審理, 如不能滿足多個債權人的清償要求, 則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多個債權人按 比例受償。 2、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不同於代理權。因此, 債權人應以自己為原告、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次債務 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可列債務人為第三人。 3、債權人應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無非有兩種, 即訴訟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 直接行使方式就是 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必通過法院裁判。根據《合同法》規定, 債權人只能以 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來行使, 排除了非訴訟方式。 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與 次債務人先前已約定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該約定對代位權行使方式亦不產生拘束力。 4、代位權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根據法律規定,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一項權利的一部分足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就 不能對該項權利的全部行使代位權;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足以實現其債 權, 則不得對債務人的他項權利行使代位權。 反之, 如果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仍不足 以保全其債權,債權人可以依次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項權利。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裡的 " 必要費 用 " ,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代位權 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這樣,債權人 在代位權訴訟的請求中可直接要求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包括對債務人的效力、 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對債權人的效力三個方面。 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 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 系即予消滅。 應當強調的是, 次債務人作為代位權訴訟的被告, 一方面, 他對於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 (如同時履行抗辯、時效屆滿抗辯、抵銷抗辯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另一方面,無論向債 務人履行,還是由債權人代為受領,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 對債權人 來講,因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請求債務人償還。

綜上所述,筆者不在此為大家介紹債權人代位權答辯狀的具體編輯流程,而是先將其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一一列出,通過上述專業知識的解答,想必對於大家日常學習及遇到的問題時的對策也能夠有所裨益。另外,若代位權糾紛難以私下化解,建議大家仍需諮詢專業律師進行法律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