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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與債務人另行約定債務效力是什麼?

民間借貸 閱讀(2.1W)

一、保證人與債務人另行約定債務效力是什麼?

保證人與債務人另行約定債務效力是什麼?

根據具體的情形確定,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不應當大於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責任的範圍大於主債務的,如針對擔保責任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擔保責任的數額高於主債務、擔保責任約定的利息高於主債務利息、擔保責任的履行期先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等等,均應當認定大於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範圍。

儘管當事人有關擔保責任大於主債務的約定,屬於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而部分無效,但合同部分無效後所產生的擔保人因此減少給付的法律後果,僅涉及擔保人的個人利益,法院無權也不應替擔保人主張,更不能在擔保人未提出主張的情況下依職權將擔保人的責任降低到與主債務相同的程度。

二、保證債務的承擔形式

1.連帶保證。是指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按份共同保證。就是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3.最高額保證。就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簽訂一個總的保證合同,為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項商品交易行為提供保證,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債權額限度內進行交易,保證人則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4.一般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保證合同與債務承擔的相似之處在於,債務人或第三人均向債權人履行清償債務的責任,但兩者根本的區別在於:保證人代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進行追償,而債務承擔中的第三人自行承擔債務,無權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同時,兩者之間還存在以下不同:第一,性質不同。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而債務承擔是獨立的合同。

第二,保護期間不同。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受到保證期間的保護,而債務承擔中的第三人沒有單獨的保證期間,僅受到訴訟時效的制約。

第三,責任範圍不同。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承擔債務的範圍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依法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諸多內容,即債務在保證行為成立時處於不確定狀態,而債務承擔中的第三人僅針對主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第三人承擔的債務時確定的債務。

在實務中,若債權人擬要求擔保人在主債務範圍之外另行承擔責任的,則債權人與擔保人應在擔保責任範圍之外針對該部分責任單獨進行特殊的約定。在擔保合同中,雙方一般只約定擔保責任的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複利)、罰息、違約金以及訴訟或仲裁費、律師費、評估費、差旅費等一切實現債權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