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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債權人關係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 閱讀(1.74W)
夫妻債務債權人關係如何認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債權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先設定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均為共同債務,它沒有將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或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加以區別。在該條的規定下,只要不能證明實際債務人與債權人作書面的特別約定,所有的夫妻一方債務應夫妻認定為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的債務債權,不一定都是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債權,即使債務債權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不一定就屬於雙方的共同承擔。需要結合債務產生的時間、用途、數額是否合理等因素加以確定。貿然作出認定,只會造成利益受損,對當事人而言顯然是不利的。